父母出資100萬元為子女購房 是“借”還是“贈”?
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yè),不少父母傾其大半生積蓄為孩子出資購房。然而這筆資金的性質究竟是“借”還是“贈”,因為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為社會熱點。日前,鎮(zhèn)江市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定了一則案例,明確“父母并未表示贈與,應當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
法官仔細梳理此案時間軸發(fā)現(xiàn)——2019年7月,龔東港(化名)向兒子龔小林(化名)及某房地產公司轉賬100萬元,用于龔小林及其妻子于惠(化名)購房,房屋共有方式為夫妻共有。
2021年3月20日,龔小林向父親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本人于2019年7月28日向龔東港借款壹佰萬人民幣用于購買房屋一套,當時口頭約定,現(xiàn)補借條一份。特此為據(jù)。”
2021年9月26日,龔東港以多次溝通還款未果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龔小林、于惠及時償還借款。對此于惠辯稱:“我不知道借條的事情,且借條上沒有我簽字。”為了證明龔東港出資系贈與,她提交了一份溝通錄音。經法院核實,這份溝通錄音中未見龔東港明確表示出資系“無條件贈與”。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法院審理認為:此案中,龔東港提供了100萬元轉賬憑證,對借貸關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舉證;而于惠提交的錄音中未見龔東港明確表示出資系“無條件贈與”的相關內容,也未提供其他證據(jù)證明龔東港的出資系無條件贈與。
從公序良俗的角度來看,尊老愛幼是傳統(tǒng)美德,父母為成年的子女繼續(xù)提供經濟幫助,子女應當懂得感恩。需要明確的是:法律規(guī)定,父母并無繼續(xù)負擔成年子女生活的法定義務。在現(xiàn)實生活中,兒女經濟條件薄弱,在購買不動產時父母給予出資幫助是常事。與此同時,基于與子女的親密關系和家庭和諧考慮,父母在出資時未讓子女一方出具借條甚至不出具任何憑據(jù)都是常見且符合常理的,但這并非父母應履行的義務。
從法理的角度解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此案中,假設認定龔東港的出資系贈與,則子女方的利益實現(xiàn)了最大化,而父母方的利益則完全歸零,從公平角度來看,顯然是嚴重失衡的;假設認定為借款,則父母取得出資的返還權,子女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和財產的增值權利,兩者則可以實現(xiàn)利益上的相對平衡。
綜上,鎮(zhèn)江經開區(qū)法院判決龔小林及其妻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返還龔東港借款本金100萬元。
敬老慈幼為人倫之本,也應為法律所倡導。子女成年后,應自立生活,父母續(xù)以關心關愛,子女應圖感恩。在父母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該出資款項系對子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應當承擔返還義務。至于父母是否要求兒女還款、是否約定利息、是否有書面合同或借據(jù)等,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均不影響借款事實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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